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