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原批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或者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二)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