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