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相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五百米以上的间隔;

(二)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坐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坐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个高度上超越前面航空器,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五百米以上的间隔进行;

(四)单独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物体的航空器,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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