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每次飞行的高度或者高度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指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无论气象条件如何,如果需要改变飞行高度或者高度层,必须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