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第八条有效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