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