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