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