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