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