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