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