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凡是跨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具体规定。因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从事与本条例和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有抵触的活动,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