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