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