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