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