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四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航运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航运交易所可以制定交易指导价格;在交易价格暴涨或者暴跌时,航运交易所可以限定最高价或者最低价,必要时可以宣布暂停交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