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港口,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港务监督负责监督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贯彻执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的申请;对准予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水,组织联合检查;监督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并维持航行安全秩序;调查处理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海损事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