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禁止下列行为:(一)摄影、绘图;(二)游泳、渔猎;(三)测深;(四)在港口抛掷或排出压仓物、煤渣、垃圾、污油、含油污水等。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