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