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保证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一)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