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

(一)在军工产品试验阶段中,型号计量师应提出型号总体和分系统对计量工作的要求,由相应的国防计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军工产品的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

(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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