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