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二十二条有效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