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十一条有效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