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