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