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第四十条有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