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五章 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