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