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二章 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十条有效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