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