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