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影审查第二十九条有效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