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管理区时,应在下列规定的航区范围内航行: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四浬处至西线距临高角灯桩四浬处联线以北,自东线距木栏头灯桩六浬处至排尾角灯桩正南四浬处继至西线距临高角灯桩十四浬处联线以南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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