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第十二条有效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违反本规则,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未进入管理区之前,可以命令其停止进入管理区,由原路返航绕海南岛航行,或者俟其办妥过峡手续并经批准后,再行过峡。(二)如果已经进入管理区,可以命令其停航并监送至海口港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给予处分。在处理后,视情况可以准其通过管理区,或令其退出管理区,直到押送其退出海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