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