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