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第十八条有效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三)药店、兽医站;(四)商品的包装;(五)公司的标志;(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