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有效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