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当事人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申请人撤回行为保全申请或者申请解除行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