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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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