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第二十六条有效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