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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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