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