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5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