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