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