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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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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效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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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