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五条已修改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事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